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院属各部门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令)的文件精神,结合本学期教学日历,现将清明节期间教学工作安排通知如下:
一、放假时间
今年清明节首次成为法定节假日,放假时间为4月4日至4月6日放假,共三天。其中,4月4日(清明节)为法定节假日,4月5日(星期六)、4月6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
二、课程调整安排
4月4日(第六周星期五)的课程,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补课;4月5日(第六周星期六)、4月6日(第七周星期日)的校选课程停上,延期一周结束。
请各部门在节日期间,认真做好值班安排,加强防火、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。
党政办公室
2008年3月2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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